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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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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败诉没商量发生工伤不赔付

本报讯 去年5月30日,本报曾报道的咸阳女青年王雪在西安打工期间发生工伤,其供职的单位陕西恒丰快运有限公司不予落实工伤待遇一事,近日有了结果。受理该起劳动争议案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被诉人陕西恒丰快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王雪住院期间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就医路费等合计16857.88元;支付申诉人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合计19635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被诉人按月支付申诉人伤残抚恤金458.15元。

王雪于1999年5月与陕西恒丰快运有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是乘务员。2000年1月20日,王雪在疏导乘客的过程中被汽车从双腿压过,致使其左腿骨骨干和右腿胫骨平台骨折,入院治疗过程中又出现了“脂肪栓塞综合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王雪应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保险等待遇。但该公司总是找各种借口,不予落实。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认为,申诉人王雪因工负伤,依法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对王雪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西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雪为伤残五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近日,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焦晓宁 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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