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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1月0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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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切莫坐失良机

王某曾是豫淅建筑装饰公司的职工。去年4月7日,他的左手拇指和食指在施工时被电锯锯断,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故事发生后,公司付给王某医疗费、经济补偿费共8000元,但谈到工伤待遇问题时,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愤而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又给了他3000元,王某得到“安抚”遂主动撤诉。

指望能妥善“私了”的王某,撤诉后多次与公司交涉均未得到满意结果。大半年后,他再次来找仲裁委,却因申请时效已过被驳回。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但同样因为错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法院也爱莫能助。

类似的事例还不少。某企业修理工杨某,无端被厂里端掉“饭碗”,当他想起求助法律讨公道时,被法律无情“抛弃”,虽然厂里对他的处理严重违反《劳动法》,但由于远远超过国家规定的申请时效,已无法同工厂论理了,他只有看着几十年工龄被风吹走了。人到中年的他不得不每日在外打工,来养活没有工作的妻子、正在上学的孩子。问他为什么在接到除名决定后不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杨师傅讲由于自己过去工作环境,怕打官司得罪领导,于是选择了找领导说好话,托人求情的路子。就在这一托两求中,时间一天天无情过去,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付诸东流。

这类事情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令人顿生一种类似“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酸楚感。

然而仔细想想这些哭笑不得的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完全归罪于弱势者本身。长期以来,法律宣传相对薄弱,久而久之,维权意识自然萎缩,因而,要求被害者迅速转变观念尚还有一个过程。

但法律不能相信眼泪,市场经济的残酷条件同样不容许人情存在。这就要求人们迅速摆脱计划经济陈旧思想的束缚,善于学习陌生的东西,善于运用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正当权利,去做法律允许做的一切事,维护法律容许维护的一切合法权利。而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时候敢于说“不”,当别人胡作非为时能够挺身相助。

事实上,近年来不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在“该出手时就出手”了,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当仁不让,据理力争,为自己讨回了公道。即使在现行体制下,一些“舍身求法”的人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赢得正义的伸张,但仍没有放弃属于自己的权利。由于不懂法,错过诉讼时效,延误丧失权利;不明理,随意放弃权利,让坏人钻了法律的空子的悲剧在短期中杜绝尚不现实。因此,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充分、果断运用法律武器,切莫迟疑不决,错过维权良机。 ■肖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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