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领导对会计打击报复 法律为受害者讨回权益
牟某是一家集体企业的主管会计和财务科长。由于企业领导打击报复,牟某被免了职、停发了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为身受迫害的牟某主持了正义,为她讨回了权益。
1997年11月,牟某所在的企业改选领导。牟某对候选人刘某有看法,便没有投他的票,为此刘某怀恨在心。1998年1月,已“荣升”企业总经理的刘某便实施了报复行为。他以牟某“私自让非财务人员拿走账本,使正常审计工作无法进行”和“1997年11月份报表未按时向领导上报”为由,向企业主管局递交了决定撤销牟某主管会计、财务科长职务,并调离财务岗位的请示报告。主管局未经调查就同意了刘某的决定。随后,刘某将牟某调到她不熟悉的业务部门。愤愤不平的牟某未去报到,但每天仍到企业上班。同年3月,刘某对牟某不去新部门上班按缺勤处理,从当月起停发了工资。
面对领导的打击迫害,牟某向有关部门频频上访。1999年6月,在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下,终于澄清了所谓“私自让非财务人员拿走账本”等说法的事实经过。原来,1997年12月,新任总经理刘某请审计师事务所对前任总经理程某进行离任审计,刘、程两人为此发生争执。程某拽住刘某到财务科,硬行从牟某手中要走账本,同去找主管局领导说理,后将账本送回。这次审计未能进行,责任不在牟某。另外,1997年12月初,牟某及时将11月份报表报送了主管局、地税局和国税局等部门。但因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牟某只是稍晚了几天才向新任企业法人代表的刘某上交了报表。
与此同时,在牟某的申诉下,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也依法作出如下裁决:裁决企业恢复牟某原职务和原岗位,并补发牟某自1998年3月以来被停发的工资。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