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为城市“绿卡”“借桥过河” 过“河”后要岗位起了纠纷
大学毕业生崔某为留在城市,通过私人关系请求某物资调剂公司名义上“接收”自己,以图“借桥过河”。可“过河”后的崔某却要求物资调剂公司给自己安排工作。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并打起了官司。
1998年7月,即将大学毕业的崔某为了能留在城市,便托熟人找到某物资调剂公司总经理,请求暂时名义上“接收”自己,以便能办妥留在城市的户口等关系。崔某再三承诺将另谋职业,一俟找到工作单位后便将人事关系转出物资调剂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物资调剂公司为崔某办理了“接收”手续,出具了接收函。学校分配办公室依据接收函,将崔某派遣到了那家物资调剂公司。而崔某也只是将档案关系“挂靠”在公司,并没有上班工作。
实现了留在城市愿望的崔某另外找了几份工作。可都不合心意。2000年3月,物资调剂公司法人代表变更,原总经理去职,这时崔某突然提出物资调剂公司必须安排自己工作岗位的要求。物资调剂公司认为,当初接收崔某只是为了帮助其“过河”,崔某与公司仅仅是“挂靠”关系,崔某并非公司的员工,因而拒绝了崔某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崔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出具的接收函上有法人代表签字,有单位公章,是合法有效的;而崔某被学校派遣到物资调剂公司,其程序、手续合法,双方的劳动关系是成立的。据此,仲裁委裁决被诉人某物资调剂公司安排申诉人崔某工作岗位。
点评:
本案焦点在于申诉人崔某与被诉人某物资调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尽管崔某抱着“借桥过河”的目的,但由于接收手续合法有效,他与物资调剂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成立的。这个案例提醒用人单位要公正而规范地办理接收手续,不能循私循情,同时还要按规定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来约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