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计算工作年限不该扣除医疗期
老李为某塑料厂职工,1999年初因患癌症不得不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后在家休养至去年10月底。去年11月初,单位通知老李解除劳动合同。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时,双方发生了分歧。单位认为医疗期间不应计算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老李则认为,医疗期间自己虽未上班,但还是单位的职工,这段期间应视为在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支付自己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老李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受理后经调解,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时按规定不扣除老李依法享有的医疗时间。
评析:“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191号)规定: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因此,本案中,老李坚持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将自己的医疗期间作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是有根有据的。 ■山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