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开除决定须送达否则无效
孙某是西安某电脑公司的职员。1997年孙某大学毕业后与电脑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电脑公司还送其在外培训一年。1999年6月,孙某感觉在电脑公司没什么发展前途,便向单位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未被批准。之后孙某不辞而别,不再到单位上班。1999年9年,电脑公司对孙某作出了开除公职的决定,并将人事档案关系转到了其原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但未将开除公职决定送达孙某本人。电脑公司还将孙某告上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培训费3000元。在庭审中,孙某认为开除公职决定未送达他本人,所以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违约金及培训费。
经仲裁委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孙某作为劳动者应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在未履行任何请假和辞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脱岗是错误的。而单位以孙某违反《劳动法》为由,开除其公职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未将该决定送达孙某,违反了开除职工的法定程序。因此裁决,孙某须支付违约金、培训费,而单位的开除决定无效应予以撤销。据悉,仲裁后单位对孙某重新做了开除决定。
点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电脑公司未按程序办理,因此其开除决定无效,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由上述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单位与职工出现了这种情况单位要么让职工继续上班,要么重新作出开除决定。 ■本报记者 章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