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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7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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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在劳动争议案审理中的应用

所谓简易程序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仲裁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

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是基本清楚的,双方当人所提供的证据比较完整、可靠,基本上能够证明他们所争议的事实;所谓案情简单,是指案件的情况比较简单明了,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明显的,而且涉及的人和事不太多,比较容易了解清楚;所谓争议不大,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问题,都没有多大争议;所谓影响较小,是指案件对社会的影响比较小。

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程序,因没有简易程序的规定,已暴露出不少弊端,主要体现为:一是时间长,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如外来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后,要求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时,由于时间长,自身生活无保障,往往只好选择放弃。二是程序复杂,不利于方便当事人劳动争议的解决。三是效率低,不利于政府部门威信的树立,任何一个简单的争议案件都要通过普通程序来解决,效率不高,加上现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少、案件多,难以确保按时结案,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威信,同时也有损于法律严肃性。四是效果差,不利于社会稳定。劳动争议的发里,有许多突发性和不可预知的因素存在,如不及时、快速处理,往往会转化为治安案件,甚至刑事案件,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用简易程序来处理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已是大势所趋,目前,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利用案外调解的方式处理大量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即是这种程序的有益尝试,但因未纳入规范化程序而使调解的效力大打折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简单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在庭审组织上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但仍有很大局限性;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增加简易程序,其具体内容为:

申诉方式简便。申诉人既可口头申诉,也可书面申诉。申诉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口头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记明笔录,并应当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被诉人。

受理程序简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受理的方式简便,时间较短。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解决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当即审理,也可另定日期审理,就是在答辩期限内,也可征得被诉人同意,开庭审理。

通知方式简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采用简便的方式如口头、电话等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有关人员到庭,但必须要通知到本人,保证审理的正常进行。

采用独任制方式审理。由仲裁员1人进行,但必须有书记员担任记录,不能自审自记,以保证审理质量。

开庭审理程序简化。不受四日前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的限制,也不受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的限制,在庭审过程中也不受调查、辩论二个阶段的限制,可以相机行事。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劳动争议案件应用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也应适用普通程序规定。对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用特别程序审理。

■张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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