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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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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抵偿损失引发争议

高翔于1994年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职工方若因自己失误使单位遭受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如果无力赔偿,则扣发工资进行抵偿。1995年食品公司派高翔到肉类制品冷库当保管员,因为食品公司所在地时常停电,公司给冷库配备了一台发电机,以备断电使用。

今年7月8日晚,高翔值夜班,因母亲中暑,心中非常挂念。由于连日没有停过电,高翔自信当夜不会停电,遂锁上仓库,回家探望母亲,也未找人代班。待他返回时,冷库已停电数小时,库存的肉制品全部变质,造成损失7000多元。食品厂研究后作出处理决定,高翔赔偿因自己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以工资相抵。

8月份开始,高翔每月的工资全部被扣发,致使全家生活出现困难。高翔遂到劳动仲裁申请调解。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即100元。经劳动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高翔写出书面检查,对自己的工作失误作出深刻检讨;食品公司每月扣除高翔工资90元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

点评:食品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高翔赔偿损失是正当合法的,以工资抵偿损失也是有依据的;但是,必须遵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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