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破产企业的哪类职工可领取安置费
百事通先生:
国发[1997]10号文件中,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各类职工,可发放一次性安置费。这里的“各类职工”如何理解?
宝鸡 启青
启青同志:
1998年10月26日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明确规定:对《国务院关于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中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一政策适用于破产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我们认为,此《复函》对各类职工的含义已很明确,即凡破产企业招用的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论是正式职工,还是农民合同工或合同临时工,均属于各类职工范围之内。
至于一次性安置费是否考虑工龄因素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规定,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但一次性付给安置费的标准不得高于国发〔1997〕10号文件的规定。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