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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1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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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购房起纠纷 十载烦恼白了头

姜延是陕西红旗水泥制品厂职工,1988年9月16日,以当时尚属“巨款”的14211元高于预算价12%的价钱购买了本厂建筑面积为55平方米的图纸期房一套。可在这之后却发生了许多意想不到的事。

“花钱买了十几年罪受”

“我的工作、工资、职称等问题全是因房子而起。”姜延向记者讲述了事情发生的始末。

“当时厂里出台了陕水生司发(88)111号文件,说将新建15号楼,72套房先交款后建房,全价出售,房屋购买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使用、继承和出售。为了买房我从银行中取出了全部积蓄7000元的定期8年的存款,放弃了当时很高的存款利率,在单位交了钱买了房号。但是,我最终还是没拿到全产权。1990年,厂里下发陕水行发90(004)号文说,从住房之日起厂里分期四年向集资购房户退还筹措资金,并按照公房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为此,我写了一份书面报告向厂长反映情况,希望得到一个合理的解释。可没想到这个报告为我以后的事埋下了伏笔。

“在这之后,我的岗位被调动,工资被停发,每月只有40多元补贴,到1997年连这也都没了。连年的上访,我一无所有,要没有亲人的帮助,真不知怎么办。”

“问题不解决,关键是姜延不配合”

记者在陕西建材工业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姜延同志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中看到“我司及该厂先后两次形成有利于姜延的处理意见,但因姜延不接受,致使解决方案久拖不能落实”。

该《说明》中说,1988年,为缓解职工住房困难,红旗水泥厂出台文件陕水生司发[1988]111号规定,谁集资谁享受有住房权和房屋产权,今后出让只能出让给本厂或本厂职工。当时,许多职工享受公房政策,对此决定感到经济压力大,提出“只要住房权,不要产权”。针对上述问题,经厂办会议决定出台政策,分四年向集资户退还购房金。但姜延认为,产权已归己,要以25000元价钱出售,如退房要赔偿存款利息3000元。

该说明还指出对于工资、工作问题,厂方认为,是姜延自身原因造成。

在采访中,红旗水泥厂的一位领导对记者说:“对姜延问题他们一直很重视,对其的处境也很同情,造成今天的局面,主要是其不配合。对于其的困难,单位作出破格为其固定效益工资,并给予了1000元补偿。房子按有关规定给其取得全产权。并一次性给其生活困难补助费4000元。工作问题,只要她回来,就安排。对于其提出补发1992年以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认为姜延没上班怎能有工资,再说厂子现今经营困难,连上班职工都8个月未发工资,其要求实在无能为力”。

对于厂方的说辞,姜延认为出入很多,为此,她表示要继续走维权之路。

谁是谁非在此我们不能武断,但一个人有几个十四年呀?我们真心希望双方能够坐下来,抱着真心解决问题的态度将此事圆满的予以解决。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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