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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27日
北国周末-阅览室
03

“公证”也保不住爱情

落入情网35岁女人离婚再嫁

陈燕是四川乐山市人,早些时候就“下海”开了个店铺,卖休闲装,生意一直还过得去。丈夫帅康在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他们结婚两年后,有了女儿雅眉。

1992年2月的一个晚上,陈燕与两个女友来到一家舞厅。一个穿深色西装的男人走过来。“可以请你跳个舞吗?”话音刚落,一只手已熟练地伸在了陈燕的面前。陈燕笑着起身,两人走入了舞池。“我叫杨波,是四川犍为县人,现在脱产在电大读书。”陈燕说:“趁年轻,多读些书。”

陈燕接触过的人很多,对小自己8岁的杨波并没有任何更多的想法。陈燕再次与两个女友来到这个舞厅,已是一个星期后了。22时左右,三人刚走出舞厅门口,就碰到了杨波。

“怎么样?去喝点东西?”在送完两个女友后,杨波开着车对陈燕说。“还喝?太晚了,改天吧。”“那好,送你回家;”在陈燕眼里,杨波的语气和动作总是透着股年轻人的利落,讨人喜欢。

1992年6月中旬的一天,杨波突然出现在陈燕面前。杨波拉住陈燕的手说:“我喜欢你。今天来找你就是因为这个。”陈燕一时无语,杨波也不再说什么,两人尴尬地对视着。随后,陈燕一言不发地离开,留下了杨波。

1992年6月底,近半个月没联系的杨波又一次出现在陈燕面前。他没有刮胡子,人也瘦了许多。两人来到一间茶楼,整整坐了一夜,也聊了一夜。一夜的交谈,让陈燕决定要与杨波在一起,杨波也当即表明,会把雅眉当自己亲生女儿看待。

第二天回到家,陈燕向丈夫帅康摊了牌。

1993年12月8日,陈燕和帅康正式离婚。1994年5月,27岁的杨波与比他大8岁的陈燕结婚了。

“爱情公证”为他们的婚姻加了“保险”

结婚后,夫妻俩一起做服装生意。小日子过得有滋有味。1995年5月,结婚周年纪念日那天,他们搬进了新家。

但是,每当陈燕静下来一个人的时候,总有一个隐忧在困扰着她:杨波整整比自己年轻8岁。虽然婚后生活是幸福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自己年纪的增大,杨波能坚守爱情吗?

1997年3月的一天,杨波问陈燕:“你一定有什么心事,我看得出来。”陈燕坐了过来,说:“不知道怎么搞的,我老是担心我们。”“担心?我们都结婚3年了,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呢?”陈燕只是笑笑。杨波拉着陈燕的手说:“好,这样吧,我发誓!”陈燕开玩笑似地说:“我可不信发誓什么的哦!”杨波便起身拿来纸笔,写完后递给了陈燕,说:“这是我的《声明书》,放心了吧?”

在这份《声明书》里,杨波承诺“永不与陈燕离婚,不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性行为,不进歌舞厅”,否则,陈燕有权提出离婚,家庭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

10天后,在杨波不知情的情况下,陈燕独自带着这份《声明书》来到了犍为县公证处,为这份《声明书》进行了公证。从此,在陈燕心里,这一纸承诺便有了法律效力。

小丈夫变脸公证的爱情没能天长地久

然而,2001年4月,这场持续7年、被加了“保险”的婚姻还是生出变故。那天,杨波去外地进货。抵达当晚,杨波拗不过朋友的劝说,同朋友一起去了舞厅。说来也怪,就像当年遇见陈燕一样,杨波这次同样遇到了另外一个女人,并且导致了他与陈燕婚姻的失败。

这个叫周玲的女人比杨波小5岁,杨波和周玲一见钟情。回到家,杨波直截了当地向陈燕说明了情况,并要与陈燕离婚。

2002年7月,杨波向犍为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均分财产。犍为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波不忠于夫妻感情,在法庭审理期间与他人同居,其过错在原告,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应按双方约定处理。8月16日,犍为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陈燕所有。考虑到原告方无房屋居住的实情,由陈燕付给原告住房补助金8000元。

杨波不服一审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9月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11月28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因调解未果,法院将择日宣判。

对此,有关人员认为,夫妻间对爱情的忠诚属道德范畴,不属法律调整的范围。对这种不具体、不明确、看不见、摸不着的内容,原则上是不应当进行公证的。还有人认为,杨波“永不与陈燕离婚”的承诺,明显违反《婚姻法》,限制了公民结婚、离婚自由的合法权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无效承诺。是否能据此剥夺杨波的合法财产值得商榷。 (据《家庭主妇报》雨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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