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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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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结果已下来一年了,单位拒不执行,当事人两次上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时仍留着一个尾巴——

受害者赵宗录悲叹:仲裁裁决执行咋就这么难啊?!

合阳县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职工赵宗录,为了维护职工们的合法权利,多次上书公司董事会,但却被公司除名。他不服,申诉至劳动仲裁委,仲裁委依法裁决恢复他的工作。而机电公司在执行裁决中,又给赵宗录留下了尾巴,而且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疲惫不堪的赵宗录无奈地说:“职工维权真难啊!”

事件回放

赵宗录在合阳县机电设备制造公司是一名工程师。1998年4月至2001年2月期间,赵宗录就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诸如员工的医疗费多年未发、劳保福利很难保证等等,先后一次单独和四次联名给公司董事会写了五封信。

2001年2月8日,公司突然贴出一张“关于对赵宗录除名的决定”的公告,公告说,赵宗录从技术到生产、从质检到机修,每个岗位都不能胜任工作,近年来更是自由散漫,甚至侮辱主管领导,在公司造成很坏影响,而且大有造谣、煽动、散布不满情绪、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目的。因此,公司决定对其予以除名。

2001年2月27日,赵宗录向合阳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2001年6月15日,仲裁委裁决,撤销合阳县机电设备公司的“除名决定”,恢复其工作,并补发除名之后工资报酬。对此,双方没有异议。

裁定执行真是难

劳动仲裁裁决书于2001年7月4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15日后生效。“机电公司就是不执行,我多次上访,有关部门和领导多次干涉,但还是没有结果”。无奈地赵宗录,在仲裁委的仲裁下达1年后的2002年6月,不得不向合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阳县法院6月5日立案,组成合议庭对仲裁裁决书审查核实。6月6日向机电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裁定书根据劳动部《违犯〈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规定,裁定机电公司6月11日前支付给赵宗录款项7000元,承担仲裁费和执行费,同时安排赵宗录上班工作。

转眼两个月过去了,等得心焦的赵宗录几乎天天到法院催案。同时他又递交了第二份强制执行申请书。八月中旬,在有关部门的过问下,办案人员有所动作。8月2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召开了专门针对此案的一个听证会。

“听证会开的很成功。”赵宗录说。当时机电公司许多职工参加了旁听,县人大也派员参加,会场外还有不少人。在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举证、质证和引用法律条文,进行了激烈辩论,合阳县劳动仲裁委就裁决书作了说明和看法。“真象又一次开庭审理”。

听证会后,机电公司自知理屈,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下,9月6日机电公司不得不履行了法律文书的条款,同意赵宗录上班,并补发了除名期间的工资。

机电公司的依法履行法律,让赵宗录舒了口气,也让他暂时有了生活来源。可是他发现,机电公司恢复了他的工作,却并未恢复他的养老保险关系。而机电公司却认为裁决书并没有写明此条款,所以不予执行。赵宗录三番五次找公司无果。12月2日,赵宗录不得不又向合阳县法院递交了第三份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法院强制机电公司恢复他因除名而中断的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养老保险费以及执行费。据赵宗录说,现在法院态度不够积极,法院认为劳动裁决书上没有写明养老保险关系一项,很难办。

面对这样还不知啥时候能完全执行完毕现状,赵宗录悲叹道:“仲裁裁决执行咋就这么难?!”。

有关人士指出,社保关系包含于劳动关系,恢复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也恢复了社保关系。

法律是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倘若这一道屏障也难以让职工靠得,那么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还能靠谁来保护?而拖延正义裁决的执行,对广大劳动者来说无疑也是一种侵权。

■本报记者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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