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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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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人员因工死亡可享受因工死亡待遇

梁某是一家设计院的高级工程师,1998年11月退休。第二年3月,设计院返聘其继续工作。2001年12月,梁某因公出差,遇车祸死亡。经设计院及死者亲属与肇事者交涉,肇事者赔偿梁某亲属10.6万元。

设计院对梁的死亡待遇作出如下处理:1.让梁某的长女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退休人员死亡的保险标准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2.垫付治丧期间梁某亲属的路费、治丧费10091.60元;3.给梁的亲属补助12000元,扣除已垫付的路费、治丧费、实付2000元。

梁某的长女不服,向劳动仲裁申诉,请求1.梁的死亡应按因工死亡处理,用人单应补差;2.按有关规定,梁的直系关属包括其父母、子女应享受瞻养和抚养生活补助费。

仲裁委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致残、死亡,梁某应享受因工死亡待遇,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至于赡养费和抚养费问题,梁的父母已死亡,故不存在支付赡养费的问题,申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梁某死亡时,其次女已年满18周岁,超出国家规定的抚养年龄,不属于抚养范围。

仲裁委裁决,被诉人补发申诉人抚恤金,丧葬费差额11000元及差额一年期利息;驳回申诉人赡养梁某的父亲、母亲,抚养次女的诉讼请求。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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