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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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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动保障机构建到社区

为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和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日前,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各部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建设。

通知要求尽快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街道(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站,社区设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作为街道(乡、镇)劳动管理服务站的派出机构。管理服务站核定事业编制3—5名,服务中心聘用工作人员2—3名,站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一名副主任(副乡、副镇长)兼任,管理服务站和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先录用下岗失业人员。通知同时要求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场所,保证各管理服务站和服务中心办公场所面积100平方米以上。通知明确,将保证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按每个管理服务站不低于3万元,每个服务中心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由各区财政安排开办经费。管理服务站工作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服务中心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由市财政拨付人员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办公经费和人员经费不足部分由各区财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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