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监守自盗屡教不改遭到开除咎由自取
陈某系某市印染厂机配件中心废旧物品回收员,负责回收本厂内各部门废旧物资。按厂方规定,回收废旧物资须经各部门主管人员同意后,由陈某开具出门证拉到厂外交机配件中心。2002年6月20日中午,陈某伙同网印分厂的一名职工到机印分厂雕刻车间偷偷拉了一包废铜屑,重76公斤,存放在网印分厂的仓库内。下午上班后,陈某打电话向机配件中心提出,要将机印分厂的铜屑交到中心,要求每公斤提成10元,遭到拒绝。
机印分厂发现废铜屑丢失,马上向厂保卫处报案,厂保卫处根据线索查明是陈某所为。印染厂根据厂纪厂规和陈某以前曾犯同样错误受到两次行政处分的事实,在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于2002年8月决定给予陈某开除处分。
陈某不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调查认为,《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五、六款规定,职工损公肥私、贪污盗窃,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十三条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案中,陈某监守自盗,损公肥私,事实清楚,而且犯过同样错误并受到两次行政处分,属批评教育无效。印染厂在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作出开除处分的决定是符合国家规定的。
仲裁委于是裁决,维持印染厂对陈某作出的开除决定。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