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补休不能充抵加班费用
张某是一家私营企业职工,去年国庆节,公司安排张某值班。节后,张某要求公司支付300%的工资作为加班费。其经理胡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节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遂以可以给张某安排补休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张某见与公司协商不成,便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情况后认为,《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平日);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只有第二种可以以补休折抵加班工资,而第一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不支付加班费。张某是在国庆节加班的,显然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该公司必须支付张某加班工资。
后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耐心调解,胡经理明白自己在认识上存在偏差,遂依法支付了张某应得的加班费。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