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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3月2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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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容忍就业歧视

过35岁的不要,女性免谈;来自某地的人不要,非硕士学历以上者免谈……这些年,诸如此类的要求,已经成为一些招聘方对求职者惯用的“杀手铜”。更为奇怪的是,在招聘方提出上述要求时,一些求职者不仅不以为怪,反而见多不怪,甚至有人“宽容”地认为:主动权攥在招聘方手中,他们这样做也是理所当然的。

但他们这样做并不是理所当然的。两会上,一位政协委员对此发表了看法:“应聘者恰恰没有意识到的是,他们已经受到了歧视。”他指出,“目前的就业岗位和想就业的人数不成比例,因此形成了一个买方市场。招聘方任意地制定招聘的人事规则的做法,对被招聘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为此,他建议尽快制定有关禁止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

不可否认,待业人员多、就业岗位少是目前的现状。面对这一“僧多粥少”的局面,招聘方为在众多的求职者中遴选出优秀人才,根据自己的需要适当地加高门槛无可厚非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门槛的无限膨胀,甚至到了人格歧视的地步。作为求职者,只要具备职业资格,在就业权利和机会上就是平等的,差别只在于业务能力的高低上,而不应该是男女有别、地域之分等。否则,正如那位委员所说,我们可以认为招聘方有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使求职者不得不重复地投入财力和精力,从而大大增加了就业成本;而因为人力资源的不当配置与浪费,社会成本也大大增加了。因此,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比如针对年龄,有国家专门作出了“只要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17岁以上、70岁以下的人都可以应聘”的规定。而在我国,对个人就业权和就业机会的法律保障还是不到位的。

鉴于当前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为让更多的求职者能够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得到应得的就业岗位,解决目前就业和再就业难题,也为了降低社会就业成本,制定禁止就业歧视方面的法律,已显得迫在眉睫。让合适的人找到合适的岗位,应该成为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 ■黄哲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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