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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02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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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工会名义处分职工

据《工人日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日前发出《通知》,严禁工会作出处分、处理职工的决定。

前一段时期,乌鲁木齐某陶瓷厂、新疆兵团某建筑公司等企业的工会组织,以工会的名义对职工作出开除或除名等处理,有的还以工会文件、布告等形式进行告示。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造成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因适用法律法规产生歧义,给处理此类争议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由工会处分或处理职工,与工会组织的职责相悖,于法无据,这也导致工会组织的形象遭到损害,工会与职工的关系受到影响。

为杜绝这些现象再度发生,区总工会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凡是以工会名义作出的处分、处理职工的决定,均属无效。

《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同有关方面妥善解决或处理好职工与企业行政之间的劳动争议,维护职工的一切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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