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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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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超时加班职工同意也不行

某公司为完成订单任务,在征得职工同意并决定对加班的职工给予每小时15元较为优厚报酬的前提下,安排职工加班。公司认为这对公司和职工都有好处,而且愿加班就加、不带任何强制性。职工认为每天多加班4个小时,既为公司完成任务尽了力,自己得的加班费也不少,觉得值。但劳动执法部门于3月上旬得知这一情况后,在取证查实的基础上,责令该公司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缩短加班时间,并予以行政处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的最高限制是有科学依据的,所以劳动者尽管同意延长工作时间,企业也应为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着想,不要突破法律的规定。再说,《劳动法》对如何延长工作时间,能够延长多少工作时间规定得清清楚楚,作为企业就应严格守法,做到有法必依。超过了规定就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同意也不行。所以这家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是咎由自取,是应该的。

若稍加调查,认为延长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同意的,并未带强制性而违反法律规定的企业如今不在少数。由此笔者认为,我们的有关企业应提高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依法办事,而作为劳动执法部门,对此则绝不能以“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而不闻不问不管,而应严肃执法,坚决予以制止。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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