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能只“查”不“纠”
某公司以“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为由,将工会与党委办公室、团委、宣教科等合并在一起,成立了“党群工作部”。职工将此事反映给了上级有关部门,上级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情况属实。但“查”后至今已有半年多时间,还没有纠正。某厂锅炉工班有3名工人没经过专门培训,当然也没有《锅炉工作业证书》。工班长多次向厂部反映,要求厂里或送这3名工人去培训,或调离锅炉工班,但无果。后将此情况向劳动安全监察部门作了反映,该部门也迅速派员作了调查,但“查”了就“查”了,却一直没有纠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工会法》第12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劳动法》第55条对此也规定得清清楚楚。但有法不依的无视法律现象为何在一些地方还是频频出现,屡禁不止呢?要究原因固然很多,看来只“查”不“纠”确实也是其中一主要的原因。
笔者认为,职工群众就企业的违纪违法行为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了反映或进行了举报,上级部门能及时调查,其做法是应该肯定的,也是值得称道的。但“查”和“纠”要保持一致,因为“查”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查”和“纠”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开的。也就是说,在“查”过之后,对查证属实的违纪、违法行为,就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该给予纪律处分的还必须予以纪律处分;触犯了刑律的,还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只“查”不“纠”,不仅等于白查、而且还会助长一些人的“权大于纪”、“权大于法”的思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的现象就会泛滥开来。这于党的形象,政府的威信,法律的尊严等,均是十分有害的。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