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5月13日
维权之页
03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者的福音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而规定的。因此,企业支付给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应低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001年10月1日。我省重新制定了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320元,包括西安市区及西安经济较好的县;二类地区295元,包括宝鸡、咸阳等市的辖区及经济较好的县;三类地区270元,指经济一般的县;四类地区245元,指较贫困的县。

据了解,目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虽在法律方面得到了完善,其标准也一再提高。但由于企业内部分配体制的调整,及部分企业领导法律意识的薄弱,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一直遭遇到挑战。主要表现在,用“计件制”来取代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给部分企业有了克扣工资的可乘之机;企业将加班费及各种津贴等本应不算最低工资组成部分的算入最低工资,让职工觉得工资已高于最低标准;个别企业将社保费发给职工,表面上工资标准高出了最低工资,但缴了社保费后就低于标准了;在季节性企业,旺季能多挣些,淡季则放长假,甚至无生活费,全年工资一平均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西安某配件公司的许某与公司约定,每月完成销售额4000元,方可领取400元工资。在之后的6个月中,许某完成12000元的任务,共领取了1200元工资,月平均200元,而西安最低工资为320元。为此,许某将该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使自己的权益得以维护。

那么,最低工资是如何确定的呢?《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最低工资率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家协会研究确定”。其参考的依据是政府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城镇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测算出来。高于当地的社会救济金和待业保险标准,低于平均工资。

对于最低工资的内容,《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对“正常劳动”予以了定义,“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律、法规的规定休假、探亲以及参与社会活动等,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及“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除《规定》中列举的扣除项目外,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此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五十七条对职工试用期、见习期内的工资作了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本报记者 章琦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