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法有效合同怎能单方终止
张某、杨某2002年10月8日与西安某空调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2003年1月10日该公司突然提出劳动合同未经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遂对张、杨二人宣布停止履行劳动合同,要求张、杨二人不得上班并停发工资。张、杨二人被迫停工后,经半个月的反复要求,仍得不到满意答复。无奈之际,向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仲裁委受案后,经调查,张、杨二人与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裁决该公司立即恢复履行与张、杨二人所签劳动合同,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补发张、杨二人停工期间的工资并赔偿损失。
点评:本案中,这家公司以“合同未经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为由单方面停止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是不能成立的。《劳动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任何客观事实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仅以“合同未经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这一根本不能成立的理由就单方面宣布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完全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邰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