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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7月02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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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合并之风当刹

近一段时间以来,本报接到不少工会工作者的反映,说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将工会与党群工作合并到一起,而且工会的人员也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分流。有些工会工作者不知道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有些工会工作者知道这样不合适,但又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很是苦恼。

陕西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也接到了这样的咨询和反映。法律工作部的同志认为,企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将工会组织机构合并到党群工作部的做法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7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到其他部门。

看来法律是明确的,剩下的就是单位的执行情况了。记者在基层采访时也了解到,这种将工会合并到其他部门的做法,随着企业的改制与日俱增,国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人员分流成了改革的重点,“有效益才有用”的思想使得改革领导者将工会党群当成了闲散之职,可有可无,而且曾经在工人当中被称为干部的工会工作者,在人员分流过程中也首当其冲的遭到分流。

面对这样的情景,大多工会工作者选择了沉默,“自己的命运掌握在人家手里,谁还敢说什么?况且,说了又能怎么样?工会法上虽然规定了发生这种事情,由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责令改正,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在企业建立工会都不怎么支持,这些事情,哪会放在心上。”目前记者还没有听说过有哪一级政府部门处理过此类事情。

有为就会有位

工会为什么会遭到这样的“礼遇”呢?如果仅仅说工会不出效益而遭合并,或者说企业领导者真正为了“杀鸡骇猴”,恐怕是低估了企业领导者能力和知识。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产,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一个企业有一个好的工会组织,其所给职工和企业带来的好处,大家有目共睹,这样的好工会倘若要被裁撤或合并,首先广大职工就不会答应。假若一个企业的工会整天碌碌无为,既没有给职工办什么好事,也没有给企业带来什么好处,就有可能广大职工都看不惯那种只拿钱不干事的差,那又怎能不被裁撤?这就给企业的工会组织提出了考验,无为就有可能无位,而且还得不到职工的支持。

当然我们也不排除那种故意违法,或者嫉恨工会为职工维权,而借机报复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的上级工会组织和政府部门能携手合作,维护工会、职工的权益。

此风不可长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会有更多的国有企业进行各种形式的改革,但不管怎样工会的地位不会削弱,我们不能一方面大力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而另一方面却放任工会组织被企业改制掉,保护工会的地位和组织的存在,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的要求。因此,有关部门应重视此种现象,防止此风的滋长。 本报记者 邰荣军

《中华人民工会法》第12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中华人民工会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7条也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工作机构撤销或合并到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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