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3年07月07日
维权之页
03

职业病检查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李子文是某市自行车厂的老职工,由于长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身体总觉不适,他担心自己患上了职业病,于是,多次要求单位为其做职业健康检查。2002年6月,单位同意对李子文等5名职工进行职业病诊断、检查。经职业病防治专门机构进行检查后,确认李子文尚未患上职业病。没病就好。谁想到单位竟要求李子文自己承担这次的职业病诊断、检查费用。李子文不情愿,但单位却从李子文的工资中将这笔费用扣除了。无奈,李子文只好将所在单位告上了仲裁庭。

在仲裁庭上,被诉人市自行车厂认为,单位是在申诉人多次强烈要求的情况下为其做职业病诊断检查的,在证明其未患职业病后,这笔费用自然要由申诉人自己承担。而申诉人李子文则认为,单位对其进行的职业病检查是正常的、应该的,其费用自然要由单位承担。

仲裁庭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国法防治法》第49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该法第32条又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即使劳动者不提出要求进行检查,用人单位也应该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申诉人李子文的诊断检查费用由被诉人市自行车厂承担;

2.仲裁费400元,由被诉人承担。 ■宋宗合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