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大步向我们走来
作为已于1986年在广东蛇口试点进行的基层工会直选,今天似乎在人们的视野中更突出,并作为基层民主发展完善的话题被广为关注。
“如何从根本上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归根到底,必须靠工会和自己的利益代言人。”这句话也频度颇高地被人说起,工会改革、建立新型工会,直选是中国工会选举的方向等离我们渐行渐近。
目前,广东、浙江、福建、山东等地都已渐次在非公企业中开展了直选基层工会主席工作,据宁波5位直选当选的工会主席说,直选有三个好处,一是民主选举激发了职工民主意识,增强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二是民主选举增强了工会干部做好工作的信心和责任感,三是民主选举受到了经营者的欢迎支持,提高了工会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基层工会直选并非如一些媒体所报道的是“一场由老外推动的工人权益变革”,而是这些地方的企业工人权利意识觉醒、组织能力增强的产物。
业界人士讨论认为,基层工会直选将有利于改变工会领导层“老板化”的倾向,新型工会的产生和直选工会领导人的出现,使广大劳工有了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和代言人,既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工权益,也有利于协调劳资关系,将劳资关系从冲突对抗引向谈判协商,为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这种以追求劳工保护为终极目的的选举方式在试点过程中已经形成了气候,而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又不断使其具有较好的框架。杭州市余杭区早在2000年就有组织部及工会部门联合发文详细规定了直选的程序,例如规定“企业的老板和直系亲属没有资格做候选人,企业行政干部也不宜被提名”等。
当然也有人对这一选举方式怀有隐忧,认为维权的效果越大,风险就越大。按照目前工会与企业行政紧密结合的现状,工会的活动空间到底有多大,这一点会令一些工会主席明哲保身,结果直选的目的依然落空;另外受工会会员及职工的选举知识、民主素质的限制,基层工会直选很可能会产生派系之争或另一种形式的暗箱操作,直选的终极目的还是难以实现。
对于维权风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采用两种方式给予救济;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接触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而对于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的规范问题,试点仍在继续。
就陕西情况而言,大部分基层工会主席的选举,还是采取选会员代表、选工会委员、提候选人选主席的选举办法,在一些地方的企业比如绥德县也曾搞过直选工会主席试点。来自全总的声音说,沿海地区进行的工会直选,跟正在推行的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改革是一致的,直选是工会选举的方向。工会民主化也是一个渐进过程,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在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无疑,作为一种职工期待的声音的存在,基层工会直选方式的推进不仅有利于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工会自身发展方面也迎合了市场化、社会化的需要。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