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法律援助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打不起官司的贫弱者都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最基本的立法原则。但我们也应看到,一些经济贫困者受到不法侵害后,因支付不起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而丧失申张权利的机会,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成了一句空话,社会正义也无从彰显。
今后,这种打不起官司而不打官司的现象将会越来越少,从9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全国性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将正式施行。那些想讨说法而又没钱打官司的劳动者将得到法律的无偿援助。
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分为,总则、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31条。《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式建立。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我国的法律援助起步于1994年,到现在司法部辖下的2642个法律援助机构已有了8899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一些社会团体和组织也向贫弱群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我省各级工会组织成立的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其中一项工作就是为贫困职工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但是以前,我国法律援助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的是律师行业的奉献和社会力量,而仅凭奉献和慈善救助是远远不能满足困难群体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的。据了解,全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总数约为74万件,但去年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8万件,只占需求的四分之一。
因此,法律援助亟需制度上的保障。《法律援助条例》首先明确了这一制度的责任主体,指出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义务、是国家的责任。第三条开宗明义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这就为法律援助提供了可靠的制度和财力保障。
六种群体可获援助
过去,一些打工者因老板恶意欠薪或因工作条件恶劣造成人身伤害时,想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又支付不起劳动仲裁费、律师费,只好采取“跳楼”或胁迫等极端手段来解决,结果酿成恶性事故,影响社会稳定。新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就规定这些人都是援助对象。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对下列6种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助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同时,《条例》还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援助对象作了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问讯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此外,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决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本报记者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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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律援助中心与社会法律援助中心是有区别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和省级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是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县一级法律援助中心主要承担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理。这些法律援助中心,都是执行《法律援助条例》条款规定的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民要得到援助,必须符合《条例》的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的法律援助机构,属于社会性质的法律援助机构。求助者向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只要符合该机构的援助条件即可,不一定非要符合《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