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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27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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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履行职责受法律保障

问: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有哪些法律保障?

答:为保障工会主席、副主席更好地履行职责,《工会法》规定了对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的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这是保障和体现选举人意志,尊重选举人的民主权利和法律赋予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权力的需要,也是保障各级工会主席、副主席向选举人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的需要。对确需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作的,必须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二、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任职期满后,其原来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再履行,连选连任后劳动合同继续延长。

三、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是不脱产的,即非专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如果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与工会职务任期相比要短,那么其劳动合同期限要延长本届工会工作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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