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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8月27日
工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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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还可领取医疗补助金、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以及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对领取人员条件确认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由指定银行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按省政府公布的失业人员所在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75%计发。一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40元/月;二类地区221.25元/月;三类地区202.5元/月;四类地区183.75元/月。

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障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计发,随失业保险金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包干使用。各地区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一类地区19.2元/月;二类地区17.7元/月;三类地区16.2元/月;四类地区14.7元/月。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需住院治疗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治疗,可按住院医疗费的70%申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2倍。

因违法行为及交通肇事而致伤、致病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不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人员死亡家属享有的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1500元,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金以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按原核定的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次性发给。失业人员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本报记者 焦晓宁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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