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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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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社保基金受严惩

《法制日报》 讯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近日颁布了《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并将于9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有以下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或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将受到不同的处分:擅自增提、减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不按时、足额将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的;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不按时、足额将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所需要资金拨付到支出户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构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宾馆等固定资产,或者用于购买交通工具、办公器材、通讯工具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职工的日常福利支出、工资发放的;违反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统筹外预算的;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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