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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3年09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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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辞职企业无须给经济补偿

陈某于1996年7月进入西安装饰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3年12月31日止。2003年2月,陈某向公司递交书面报告,请求辞职。陈某提出辞职后,仍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003年4月,公司开出退工单,并交与陈某。陈某提出异议,双方发生争议。陈某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中,陈某认为,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已过时效,现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为协商解除。因此,公司应向其支付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9个月的年终奖金等。公司方则认为,陈某系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按公司《年终奖金考核办法》,年终奖金的考核对象为年度内在册职工,陈某的合同已于2003年4月31日解除,不属于2003年度在册职工,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的年终奖金没有依据,公司不予支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公司开具退工单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系本人辞职,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3年4月31日结束,陈某不符合《年终奖考核办法》规定的考核范围,故陈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4个月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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