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4年01月20日
维权之页
03

不可随便委托全权代理人

顾某原是某电子企业技术工人,1998年企业与顾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到顾某60岁时止,届时可享受退休待遇。2002年,顾某因有病向车间领导写了假条,让其转交胡厂长,可该车间领导却将此事忘记。之后,企业进行裁员,厂里以顾某长期不上班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顾某对此表示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会员申请仲裁。顾某由于身体不好,特委托李某做其全权代理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指出电子厂的作法是错误的,顾某确实有病,并且有假条,不符合劳动法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建议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恢复顾某的工作,电子厂表示不同意。仲裁委员会又进行调解,电子厂提出由顾某提出辞职,电子厂承担全部医疗费并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当时顾某不在场,由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表态。李某认为既然电子厂不同意接受顾某,坚持也没意义,能给一笔钱也不错,于是同意电子厂意见。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有效。后顾某了解到,电子厂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约定的60岁后享受退休待遇是非常重要的,而电子厂单方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此案若由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必然败诉,由于代理人不了解有关法律规定,达成了调解协议,使顾某实体权益受到了较大损失。顾某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结果被告知调解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所以不予受理。这样,由于顾某不了解委托人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随便委托李某,使自己蒙受了很大的损失。由此可见,不可轻易全权委托别人,在委托代理人时,一要搞清楚代理人的业务能力,二是一般情况下,不要进行全权委托,可采取一般委托,明确委托权限,重大决定上应听取自己意见,由自己抉择。 ■章琦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