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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2月0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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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胎安排加班作奖励

一职工生产的产品优质率达到85%,经理给他的奖励是:“安排了个加班”;一职工见材料库失火奋不顾身前往抢救,使财产免遭损失,经理给他的奖励是:“安排10个加班”;一职工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解决了生产上一难题,节约资金近万元,经理给他的奖励是:“安排15个加班”……笔者问职工:加班的报酬是多少?职工回答:与平时上班一个样。一天加班4个小时,两天为一个班。笔者继后又问经理为啥要这样做?经理回答:想加班的工人太多了,安排有贡献的工人加班能增加他们的收入,所以这也是一种奖励……

这不是笔者虚构,而是发生在某私营企业的真实的事。若稍加了解,采用这种“奖励”办法的私营企业如今还绝非个别。由于目前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一些职工认为找一份工作不容易,想多挣一点钱也比较困难,认为“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把加班作为“奖励”的做法由此在一些地方便兴了起来。

这种做法是严重的违法侵权行为。因为《劳动法》第41条规定,每日加班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原因特殊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加班不得超过3个小时。至于加班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也规定得清清楚楚:平时加班的,为工资的150%;休息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为平时工资的200%;法定休假日加班的,为平时工资的300%。

这类做法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有法可依了还必须有法必依。有关企业领导应加强学习,端正认识,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依法办事”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作为职工们应多学点法,特别要多学点与自己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为小利而蒙住了双眼,反把侵权当“奖励”、当“恩赐”。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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