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工资应按约定日子支付
2003年3月,刘海洋在某公司谋得一职,合同上约定每月4日为发薪日。刚开始,公司还是按照规定在每月的4日按时给大家发工资。但是后来,由于公司财务账目出了问题,迟迟没有解决,以至于都是在每月15日以后某一天发工资,最晚的一次都挪到了下月的月初。刘海洋就和其他几个员工找到了老总,要求每月按时发放工资,并给予一定的拖欠工资补偿。而老总却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
为此刘海洋到劳动部门咨询,工作人员解释,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里所说的按月并不是说每个月支付一次就可以,而是说,要按照固定的日期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因为如果说你今天设定了一个日期,以后每月都要晚一天的话,时间长了,就会造成劳动者实际少发一个月工资,那么就是拖欠工资的行为了。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行为的发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要按照跟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准时发放,特别是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时候都不能顺延,而应当提前。经过职工们提意见并以劳动部门的解释为证,刘海洋所在的某公司职工工资实现了按时支付。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