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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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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蔬菜公司诉县政府案开庭

本报讯 历时十年的凤县蔬菜公司状告县政府的行政诉讼案,近日在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蔬菜公司经理刘春魁介绍说,这场官司源于1984年县上准备成立石油公司,蔬菜公司的上级单位县商业局决定将公司的部分房产调拨该石油公司,并发出了(1984)104号文,明确双方按无偿调拨的作帐公式作帐,由石油公司拿出3万元解决8户职工的居住问题。当时蔬菜公司虽有意见,无奈下级服从上级,办理了移交。此后,他们以该文件不符合财政部、商业部“国有企业固定资产一律实行有偿调拨”的规定,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当时有关单位都以“有争议”为由未给双方办理《房产证》、《土地证》。1995年,石油公司竟将这块有争议的房产卖给县政府房产发证办公室。由此,他们将石油公司诉至县法院,案子现已经过了几次审理。刘春魁说,在这起案子中,县政府主要有两点违法,一是发证程序违法,根据有关规定有争议的房产是不能办理《房产证》的。二是发证实体不合法。

在庭审中,县政府及第三人县石油公司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发证程序,发证实体都符合有关法律。

对于此案的发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本报记者 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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