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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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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材料可证明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就要开始实施了。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提出工伤性质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具体第二款要求申请人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那么到底哪些材料能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呢?《条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从实际工作经验中,笔者认为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能直接证明申请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

1、劳动合同书。这是最规范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2、聘用合同书。有些用人单位为省事或有其它目的,不和劳动者签订要件齐备的规范的劳动合同,而是只签一个条款简单的聘用合同。这种合同虽然不规范,但其实质类似劳动合同。

3、由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另一类是能间接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包括:

1、用人单位给职工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

2、申请人在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的工资表。

3、与申请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两个以上的同事出具的书面证明。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书。这一般发生在私营企业或个体户,指在发生工伤后雇主和工人私了时签订的协议书。 李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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