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4年04月26日
维权新闻
03

杨凌信用社:一千万贷款岂能打了水漂

银行放贷帮企业扶危济困,企业发展后自应及时还本付息。而杨凌区有一家企业,在信用社累计逾期贷款640多万元,加利息超过1000万元,至今5年过去了,仍没有归还。信用社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原借款人及企业主管部门起诉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被告归还借款无据,驳回了起诉。面对这样的判决,信用社实在不明白,借款人曾多次言明愿意承担债务,而法院却认为还款无据,如此判决不知法律究竟在保护着什么?

据了解,1994年至1998年,原杨凌陶瓷厂企业法人刘振忠先后多次在杨凌信用联社所辖的5个信用社办理借款730余万元,截至2001年4月累计结欠逾期借款达644万元,本息累计1000多万元。1999年4月,陶瓷厂向杨凌区乡企局、体改办书面申请,要求恢复私营企业性质,债权债务由该厂承担。同年7月,杨凌区政府下发了杨政办字(1999)22号文件,将该厂甄别界定为私营企业,业主为刘振忠,并要求其向各借款金融机构申办债务转移手续。同时,区财政局、区国资所对陶瓷厂资产进行了清理评估,认定资产总额为1072万元。2000年9月19日,刘以界定后陶瓷厂新业主的名义,致函区政府表明,同意承担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并与债权单位履行新的债务关系。

2000年10月,刘振忠以环境污染,企业无法正常经营为由,申请要求在原厂基础上改建“休闲山庄”。同年11月,区计划经济局、城乡建设局批复同意筹建。随后,刘振忠申请拆除了原陶瓷厂的办公楼、厂房、成品库等,并低价处理了设备。2001年3月15日,刘振忠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杨凌圣龙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杨凌区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杨政办发(2001)13号文件,关于杨凌陶瓷厂改制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表明:业主刘振忠要承接原杨凌陶瓷厂在金融机构贷款等项债务,向各借款金融机构依法签订新的借款转移合同。同时记者从“圣龙山庄”给区城建局“关于筹建圣龙山庄申请报告”上看到,由于陶瓷厂无法正常运转,企业债务成为厂方和主管部门的一个沉重包袱,为了摆脱困境,决定利用原场地建设开发商住楼,以安置职工、偿还债务。

近日,记者在采访杨凌信用社的负责人时,他认为原借款单位陶瓷厂作为一个改制企业,由集体甄别界定为私营企业中,业主刘振忠承担陶瓷厂的债务,且原厂上千万元的资产被改建的圣龙山庄接受处分,现在仍占有、使用。在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咸阳中院依法保全查封了圣龙公司的52套住宅房及原陶瓷厂剩余的一座两层楼。而这些依法查封的房产,却被刘振忠和圣龙公司擅自卖的卖,拆的拆,信用社给法院及时反映这一情况,可法院根本不管,使法院的保全裁定成了一纸空文。这次咸阳中院又判决被告归还借贷无据,明显与事实严重不符。因为原陶瓷厂的资产全部由圣龙山庄吸收,任何别的单位和政府部门与陶瓷厂资产都没有牵连。而政府部门对企业改制是否完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企业贷款债务的判决。法律规定:债随资走。按照这一原则,接受处分陶瓷厂资产的圣龙山庄理应承担陶瓷厂的金融债务,哪有只享受资产而不承担债务之理?现在这样的判决,势必人为地造成金融债权悬空逃废,使国家财产遭受巨大损失。

原陶瓷厂厂长、现任杨凌圣龙休闲山庄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振忠告诉记者,这次咸阳中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尽管当初自己答应承担陶瓷厂的债权债务,但由于政府对企业改制不成功,没有落实原企业遗留的土地、职工安置及拆迁补偿问题,现在要偿还金融债务,政府必须按当时协议解决这些问题。杨凌圣龙休闲山庄是新办的责任有限公司,与陶瓷厂不存在承继关系,并未吸收该厂分文财产。拆除原厂的建筑、设备是以陶瓷厂法人的身份,并非以“圣龙山庄”的名义。陶瓷厂资产所卖的100多万元,已用于安置职工、偿还债务。所以信用社上诉只能告陶瓷厂和自己本人,起诉“圣龙山庄”没有依据。目前出现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杨凌区政府想借改制之机逃避责任所致。现在,杨凌区政府完全可用卖地款还债,或者解决原企业遗留的问题后,自己仍然愿意承担陶瓷厂所欠债务。但政府至今仍没有给“圣龙山庄”办理土地使用证,只是购房的400多户群众也无法办理房产证。同时刘振忠还给记者提供了许多相关证据,有与大寨乡的用地协议、区土地局的土地出让合同、城建部门的建设手续等。

对这起并不复杂的借款纠纷,尽管相关部门和当事人各有各的说法,但借金融机构的钱总不能不还。杨凌信用社贷款扶持企业,结果连本都难以讨回。那么,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究竟何在?法院、政府等部门是否在真正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记者通过采访,发现了以下几个疑点:

其一,早在2002年11月,杨凌区农村信用社就给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追加杨凌陶瓷厂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书。起诉书上又将借款人刘振忠、改建后的杨凌圣龙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以及原陶瓷厂主管上级杨凌区乡企局、李台乡政府列为被告。而不知何因,法院却没有追加名存实亡的陶瓷厂为被告,却判决认为其他四被告还款无据,驳回起诉。那么,欠信用社的上千万元贷款到底该由谁还?

其二,杨凌区政府文件、会议记录多次要求企业改制后要妥善处理遗留问题。2001年4月27日,几位区长、12个部门负责人参加形成的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表明,在未办理贷款债务转移之前,“圣龙山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否则由土地、城建部门查处。实际上有关职能部门不但没有落实政府相关文件,反而在未办理土地证的情况下,非法办理其他建设、施工、售房手续。使政府文件和区长办公会议纪要变成了一张废纸,这些部门究竟是在依法行政还是帮助企业逃废债务,令人深思!

其三,咸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企业改制尚未完成,改制财产没有依法转移。这就意味着改制后的“圣龙山庄”白白吸收了原陶瓷厂1072万元资产是合法的。借款人刘振忠尽管也认为债务不应由“圣龙山庄”承担,但1998年6月陶瓷公司借咸阳市商业银行一支行的187万元贷款,在咸阳中院的调解下,由圣龙休闲山庄有限公司以房抵债还了此帐。同一企业借不同金融机构的钱,企业改制后,以新企业之名已经归还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咸阳中院为此案为什么就裁定还款无据呢?

据悉,杨凌区信用社对咸阳中院的判决不服,目前已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 郁文

陕西日报记者 林丰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