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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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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收费必须公示

本报讯 西安市物价局近日决定,7月底前公安、工商、市容、街办等单位收费必须公示,否则缴费人有权拒缴。

西安市物价局规定,凡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应实行公示,特别是公安、工商、市容、街办等单位。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或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或利用电子显示屏将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投诉电话等予以公示。

物价局还规定,凡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新增或取消的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单位发生变化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在20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及时更新公示牌(栏)。未按要求公示的单位,物价部门将取消其收费资格。 (边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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