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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4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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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要求

建立三顶安全生产保障制度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要求,通过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三项制度,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建立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安全费用主要用于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费用由企业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未按规定提取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费用提取按以下标准执行:省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按吨煤2元,其它各类煤矿企业按吨煤3元;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民爆器材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别向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严禁挪作它用。年度内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返还企业或转为下年度风险抵押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资金。

(刘公望 张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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