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错”需要“大勇气”
去年,我在《人民网》发了关于一篇题为“将国资当作‘唐僧肉’的改制必须改回去”的文章(七论中的一论),其目的当然是想“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现实中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即对改制改错了国企究竟应该怎么办?然而遗憾的是读了许多“有关部门”的文件,学习了许多“有关部门”领导的讲话,许多问题都在“改错”,但是,就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甚至被“忽略”掉了,即便是对“改错”的“承诺”,似乎都没有。
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就发生了青山先生所说的“坐牢一阵子,幸福一辈子”这类古里古怪的、不合情理的、万分荒唐的事:即浙江黄岩“那个国土局副局长陈熙虽然因涉嫌职务犯罪出事,但‘黄岩房产’的转制却依然有效,陈熙依然是坐拥数亿资产的亿万富翁……”
这好比什么?就好比是一个江洋大盗,大量地盗走了国家亿万资财,其人虽然被抓,其事虽然被揭,然而这位江洋大盗所盗之国家财产却是“依然有效”。
总之,这种“改制”是不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的,是与国家要求的国企改革精神背道而驰的,是没有任何一点进步意义的。
然而,在浙江黄岩却是发生了陈熙虽因“改制”的问题而被“双规”,然而其“改制”的“成果”却是“依然有效”……怎么理解?恐怕谁都无法理解;怎么解释?恐怕谁都无法解释。但是,在现实社会的经济生活中这却成了一种不合理、不合法的“常见现象”。
什么原因?大致在以下几个。
这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对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普遍性错误还缺乏一种“科学的、合理的纠错机制”。对这种性质的错误,一般只有靠等待上级领导的批示或是靠社会发动一个什么“纠错运动”之类的东西才能处理,因此,明明知道某些现象是搞错了,就是因为“吃不准”,怕搞错了怕犯错误而置之不理。
这是因为我们的一些地方上的领导还不怎么太愿意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譬如,以地方上发生的国资企业的改制来说,有些地方的领导在厉以宁、张维迎为首的“主流经济学派”的彻底私有化的“卖光理论”蛊惑下,一个比一个积极,一个比一个卖劲,一窝蜂式地,惟恐赶不上这班车,在改制的“游戏规则”不具备、不完善的情况下,竞相地用权力来硬性地实施“改制”,结果让一些人浑水摸鱼,有的自己去“摸了鱼”,如今这类所谓的“改制”出了问题,惟恐担责任,于是就睁一只眼睛闭一只眼睛,再也没有当初用权力来硬性地实施“改制”那股子劲了。
这是因为在“纠错”中最难纠的一种是纠那些将经济利益已经吞进自己肚子里的那种“错”。在黄岩房产“改制”中因浑水摸鱼而“获利”的仅仅是陈熙一个人吗?只有傻子才那么想呢!是有上下、左右、前后连着的“一帮人”、“一伙人”在疯狂地、最后地瓜分这国资晚餐。这可是实实在在的一个“利益共同体”啊!要让一个人吐出这类“改制”中获得的“利益”是很容易的,然而要让这“一帮人”、“一伙人”吐出这类“改制”中获得的“利益”就很难很难了。如果在这“一帮人”、“一伙人”中有那么一、二个地方实权派人物,那么,要让这“一帮人”、“一伙人”吐出这类“改制”中获得的“利益”就比登天还难了。这就是地方上的这种荒唐式的“改制”“依然有效”的重要原因。这也叠显了一个最为人们接受的现象:腐败容易反腐败难,腐败行为“一两天”之内就能完成,而反腐败却是“旷日持久”的啊!
“郎咸平反映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有些方面甚至比他说的要严重。”的确是这样,去年一年的思想领域里的大讨论,使国资委领导人对国企改制中的腐败现象是越来越了解,因而对国企改制中的政策越来越清晰,出台了许多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的改制政策。所以,我相信,对一些地方改制“改错”(与腐败问题挂了钩的)的国企,不管它是大型的或是中小型的,包括对浙江黄岩发生的陈熙改制案,是决不会承认这个“依然有效”的,因为这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符合国企改制的精神,不符合反腐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