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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6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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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时如厕看员工权利

·仗剑·

关于劳动者的权利问题,随着当前《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大讨论,已经让我们看到了普通劳动者权益即将得到更好维护的曙光。然而,近日乌鲁木齐市某超市为防止员工如厕时间过长竟然订立了严格的规定:“员工如厕必须8分钟内完成,超时一分钟罚款20元且进出厕所时必须签字。”如此一来,一旦遇到员工拉肚子或女工“例假”等特殊情况,8分钟不够,就只有被罚款。

呜呼哀哉!感叹天下竟然有如此荒唐的规定!笔者无法想象,有谁不是为了排泄而更愿意在这种地方逗留哪怕一分钟!可是不然,在乌市某超市经营者眼里,厕所俨然成了个好地方,否则,该超市就不会出台限制员工如厕时间的规定了;更或许,在该超市经营者眼里,员工都会希望更多时间地在厕所里闻臭味?!世事无常,该超市这样置员工于“强烈对立面”和“无视员工尊严”的做法,实在令人愤恨之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章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之规定,乌市某超市“对员工上厕所限时和对如厕超时者进行罚款的行为”的做法已经形成了“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事实,不但严重侵犯了员工的人身自由,而且构成了侵权和犯罪,超市应立即对这种违反《劳动法》的管理制度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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