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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2月15日
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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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加分最多不超20分

教育部1月30日公布2008年高考加分标准和照顾对象,7类考生可享受加分,3类考生可受到照顾,这些学生可享受的优惠不能超过20分。

根据规定,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奥赛获奖者、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等,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过20分。

有三类考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决定,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三类考生是: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主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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