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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9月05日
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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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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