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的前提是独立自主
·李辉·
长期以来,基层工会组织之所以始终处于党的“工作部”、行政“福利科”的地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基层工会在组织上、思想上、经济上和行动上没有真正做到独立自主。
工会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它的性质决定了工会有着与党政组织截然不同的特点。工会有自己的章程,有自己的职责,有自己的组织系统,也有国家法律规定和赋予的独立自主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基层工会组织并没有享有真正的独立自主权,从而制约了工会各种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究其原因,主要是在组织上、经济上、思想上、工作上依附于党的组织。可以想到,在“端人家的碗,吃人家的饭,受人家的管”的境况下,工会又怎能在思想上和行动上独立自主呢?
工会要有自身的特色,要真正充分发挥维护职能,就必须真正地独立自主。首先,要以立法来保障工会的独立自主。《工会法》应早日出台,使工会目前这种停留于理论上的独立自主的地位,得到可靠的法律保证。其次,要从组织和经济上保证工会的独立自主。为此就必须改革工会的干部管理制度,工会干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由工会按照自己的组织章程进行管理。工会工作人员的晋升、降级、处分,调动、奖励由工会组织民主决定。再次,要理顺工会与党政工组织各自的职能,从法规和制度上加以明确。最后,要改变工会的活动方式。工会一切活动应该取信于职工群众的大多数,着艰于代表和维护的职能,要符合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因此,工会的活动和方式应由广大会员决定,而不是由党政组织决定。要扭转工会活动缺乏独立自主的被动局面,就应该允许工会的活动在思想、政治和重大决策上与党政保持一致的同时,在具体活动方式和问题上有自己的声音、立场、观点和方法。
(作者单位:三五0七厂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