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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5年07月13日
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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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有哪些规定?

成顾问:

由于我厂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生产难以维继,想采取减人增效的作法,不知国家对企业裁员有哪些程序和规定?

读者问难

问难同志:

劳动部最近规定,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时,有以下几种情形例外: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用人单位濒于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而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的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必须优先从本单位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录用人员的数量,时间、条件以及优先录用人员的情况。

在裁减人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等内容的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对被裁减而失业的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可到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申领失业救济金。 成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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