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上 海职工购房后可自由交换
上海对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前交换有新政策。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后,即允许与本市其他职工所购公房以及居民的各类私有住房进行交换。
上海市政府文件规定了职工所购公房交换中的税费征管办法。对职工所购公房在交换中的差额收入应征收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统一按5%的综合征收率合并计算缴纳各税。
但文件规定,有四种住房暂不允许交换,第一种是副局级及副局级以上在职干部购买的公房;第二种是企业领导购买的超标准公房(面积上超标准,档次上超标准);第三类是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售公房;第四类是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摘自《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