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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7月17日
经济生活
02

管一管“拉托”广告

我们常在电视上看到这样的画面:某电视广告信息或新闻中,一架摄像机对准一名顾客模样的人,而且必有一名“记者”侍立一旁。此时这位“顾客”便会心不跳、脸不红地面对镜头口若悬河。

这样的镜头恐怕广大电视观众都不陌生,但镜头中被采访的角儿并非真正的买主,而是商家为搞促销提前导演的,那“台词”不知背地里念诵了多少遍。他们所扮演的角色便是“托儿”,象这样的广告便是“拉托”广告。

面对形形色色的广告大战,商家似乎已招架不住,于是不知什么时候兴起这股“拉托”促销的手段,一时间竟占了电视广告信息中较大的比例。众商家争相仿效,使“拉托”促销产品成为电视上一道新的风景线。更有甚者,鱼目混珠夹杂在新闻当中播放,令人颇为费解。

据悉,“拉托”一般都是商家本企业内的职工,也有掏钱雇来的,一般都具备一定的演技,这样上了镜头才会不慌不忙,游刃有余,才会使观众觉得“真实”。

前一阵笔者去一家大商场,见一群人围住一张柜台,待挤上去看,却是一架摄像机正对准一名顾客模样的女子做大手笔的特写。那女子浓妆艳抹,面对镜头泰然自若,眉飞色舞,且双手不停比划着,“X化妆品我用过之后,感觉特别好,以前用的那些化妆品都不适合我,对皮肤有刺激,这种产品就不同了,所以这次我又来买……”如此这般说了一大摊。待那女子说毕,围观的人群早已蠢蠢欲动,个个掏腰包争先恐后购买那种诱人的化妆品。笔者不谙此道,遂徒步出了商场,却见刚才那位扛摄影机的师傅与接受“采访”的那位女士,连同另外几个人挤进一辆“大发”车扬长而去,笔者顿时恍然大悟!

像此种现象真是不胜枚举,似乎早已司空见惯了。笔者不敢说商家或企业的此种做法是否很高明,但至少这种作法误导了消费者,纯属一种欺骗行为。

我国《广告法》第三条对广告发布内容规定了三条基本准则。即真实、合法和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且不说“拉托”广告信息的合法性,单说其真实性就足以使人怀疑,又怎能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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