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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7月17日
理论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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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吸纳外资防止金融诈骗

肖戈

积极、合理、有效地吸收国外资金,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事业蓬勃发展,外资在中国的经济建设中已经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利用外资的管理

一、对吸收境外投资的管理:

1、国家禁止的外商投资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损害人体健康、占用大量耕地或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技术生产产品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2、外商投资企业的申办程序。外商投资企业从申请立项到最后设立,要经过立项——商签合同、章程——正式申请——审批——登记注册等程序,即:第一步由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合营者或合作者,向企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计委申请立项(属技术改造项目由经贸委审批),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则由外方直接申请立项;第二步,计委批准立项后,合营各方签署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第三步,向外经贸部门报送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有关正式文件;第四步,经批准后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正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债的管理:

1、国家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对借用中长期(一年以上)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即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双边政府贷款、国际商业贷款中的外国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贷款和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出口信贷、延期付款、现汇偿还的补偿贸易、国际融资租赁等的对外借款,其贷款规模须纳入国家中长期和年度借用国外贷款计划,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必须有国家计委批准的借款指标;对借用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金融控制指标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全国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采用发行外币股票或在国外发行债券,必须报经国家计委和国家证券委或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同时,引进外资必须要有落实的国内投资项目。

2、对外借债的窗口(借用国外贷款的对外工作部门)。政策贷款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世界银行贷款由财政部负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和非洲开发银行贷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贷款由农业部负责,日本输出入银行能源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国际商业贷款由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有借款权的金融机构或工贸企业和企业集团对外借款。未列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能直接对外借用各种形式的国际商业贷款,更禁止地方政府对外举债。

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和单位仅限于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和有外汇收入来源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无权对外提供外汇担保。

防止金融诈骗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国内资金紧缺、地方和企业求资心切的心理以及缺乏国际金融知识的情况,打着招商引资的旗号,到处招摇撞骗,使不少人上当受骗,究其诈骗伎俩,其特点如下:

——“引资”的金额巨大,条件优惠。他们声称可提供的贷款少则几千万美元,多则数十甚至上百亿美元,而且贷款利率低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多在10年以上。对于贷款项目的投向,几乎没有限制,也不强调项目的经济评估:或者愿以长期限、低利率将巨额外汇资金存放国内金融机构。

——大都以中介人身份出现。他们伪装为“国际财团”、“基金组织”或世界上一些大银行的“代理人”、“委托人”进行活动,万一露出马脚,则托称不清楚而搪塞过关。

一附加条件相当苛刻。所有的“贷款”或“存款”条件中,唯有两点不含糊,即要求资金雄厚的国内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对贷款出具书面担保,对接受“巨额”存款出具承诺书。同时一次性收取比例很高的手续费或佣金,并要求预付这些款项。

诈骗分子的目的:一是获取巨额佣金或手续费,要么至少骗吃、骗住、骗用;二是骗取国内金融机构或政府部门的担保书或承诺书等信用文件,作为他们拥有大量资金的证明再到其它地方继续行骗,或者凭此信用再到国际上骗取贷款,把债务危机转嫁到我国金融机构。

应当明确的是,虽然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游资较多,但追逐高利润的本性决定了国外商业银行不会以低于市场利率进行融资,而且外国银行在提供信用贷款时非常谨慎且要求严格,即使对上千万美元贷款一般也采取几家银行共担风险的“银团贷款”方式。我国对外债实行严格管理,国外银行或财团拟向我国融资,对有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会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或金融机构咨询,不可能通过中国人来“推销”贷款。

在积极利用外资的同时,要谨防金融诈骗,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对外信誉,避免经济损失。为此,除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克服求资心切的心理。有关单位若遇涉外融资业务,应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咨询,不可盲目轻信。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对外开具借款担保书或接受境外外汇存款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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