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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07月17日
经济文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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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物被盗责任人自掏腰包赔偿

杭州处罚一批责任人

杭州四家发生重特大盗窃案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日前被公安机关作出责令赔偿的处理。十五名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当事人自掏腰包,共赔偿一点六三万元,用于冲减被盗公物的损失。

杭州市公安机关是根据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八月制定的《单位公共财物被盗责任赔偿规定》作出处罚的。按照这一规定,被盗公共财物超过一千元的,以五百元为基数赔偿,超过部分按百分之十赔偿,最高可赔偿五千元。公安机关公布的这四起被盗案件分别是:发生在今年一月的浙江科协大楼盗窃案,案值七万余元;发生在今年二月的杭州宏华电脑公司盗窃案,案值二十四万元;发生于今年三月的国家海洋二所盗窃案和杭州地产交易所奥迪轿车失窃案,案值分别为九千多元和三十三万元。据了解,这些单位失窃的财物基本上是单位的公共财物,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巨大损失。

杭州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指出,由于过去一直认为公家的财物损失了也无所谓,所以近几年来公共财产被盗案件不断上升。从一九九六年八月至今,全市单位内部发生财产被盗案一百六十八起,损失高达五百余万元。这次处罚被盗单位责任人,目的就是为了警醒有关单位的责任人,使之提高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法制日报》97.6.29陈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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