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争权益对簿公堂 谋发展两企联手
省高院既审判又服务调解一起争诉三年合同纠纷
本报讯 一起争诉三年之久的合同纠纷,经陕西省高级天民法院告诉申诉庭法官们的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双方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不仅依法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国有资产免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
1994年6月16日,成立不久的陕西奥爱尔发展公司定边公司与河南油田钻井实业总公司签订了一份石油钻采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河南油田钻井实业总公司为奥爱尔定边公司打5口油井,并对工程建筑、安装、材料的购置实行全包。单井工期从开钻到出油为35天;工程质量应符合部颁标准;交井后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方修理并赔偿损失。合同同时约定,建设方在开钻后两个月内付工程造价的60%款项,固井电测验收后再付工程造价的20%,单井工程全部完工试采验收后付清剩余的20%。如建设方不能及时付款,超过规定5天后,每日赔偿600元;若施工方不按时交井,延期1天赔偿600元。
同年6月23日,定166号井完钻,7月5日固井完钻井深2030米。建设方分两次共付工程款112万元,比合同规定的少出一半。建设方在试抽过程中发现抽油机故障,遂要求施工方修复。而此时,河南油田钻井公司接到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指示,撤离陕北油区。建设方不得已自己找人修复了定166井的抽油机并进行了高能气体压裂施工。同时以油井工程质量不合格,油井及资料未交等理由,拒付剩余工程款。
1994年底,河南油田钻井实业总公司向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陕西奥爱尔发展公司定边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115.36万元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同时反诉,要求核定定166井报废,并由原告返还并赔偿其260万元。
由于案件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件审理工作一再延期,一审判决后,原告提起诉,后经地矿部陕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鉴定,定166井主油层封固质量不合格。1996年4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判决河南油田钻井公司退还奥爱尔公司的实际打井投入175.2542万元,定166井及设施由上诉人自行处理。
河南油田钻井实业公司认为终审判决有失公正,遂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河南油田钻井实业公司是施工公司,并无经营油井生产的业务,而且该公司已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的指示,已全部撤离陕北油田,如果把定166井判给他们,最终势必会使国家利益受到巨大损失。能否使本案既合法、公正,又合情合理,不留尾巴,审判人员充分运用民事审判中的调解手段,主持诉讼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对省高院既审案又服务,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都感到十分满意。 (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