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给劳动者支付多少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确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双方应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积极履行义务,同时也依法享有权利。在此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双方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中企业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颁布、1995年元月一日施行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依据该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
(一)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额。
(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增加不低于六个月工资额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即应加倍付给医疗补助费甚至可以酌情给付更高数额的医疗补助费。
(三)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四)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即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的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上述五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工资计算标准应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对于上列第二、四、五种情形下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应按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付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因暂时失业期间正常生活的重要手段。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应给以足够重视,及时妥善依照规定给付足额的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补偿金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及时处置。(王志强)